代位权诉讼的提起条件不同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二者的关系是起诉条件和胜诉条件的关系。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
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是判断是否再行起诉及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主要根据,因而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理解和区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诉讼理论上主要有下述三种观点。1、二诉讼标的说。即
合同法代位权诉讼主体是谁根据《合同法解释》,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如果债权人胜诉的,由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用,且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权保全代位权是什么意思债权保全代位权指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
关于代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1)债权人对第三债务人的诉讼,在判决后其既判力是否及于债务人与其他债权人;(2)判决既判力所及之人,是否因原告的判决胜诉或败诉而有不同?对于代位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要件是什么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起诉与当事人适格理论债权人代位起诉,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当,债权人所享有的诉讼实施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那么,从诉讼理论上来讲,债权人之诉讼实施权的基础是什么?或者说债权人之当事人适格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指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
代位权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吗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
代位权的主张对象应该是谁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先做一个假设。甲对乙有10万债权,乙对丙有10万到期债权,丙对丁有10万到期债权,丁对戊有10万到期债权,在乙、丙、丁都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时,甲能否直接对丁或